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16號聲請人 林秀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二一0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二一0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二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1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股數││號│││數││├─┼─────────┼─────────┼─┼──┤│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0090-NX-0000000-0│1│477│││限公司││││├─┼─────────┼─────────┼─┼──┤│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0090-ND-0000000-0│1│1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