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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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98號111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原告 鄭氏映泉
陳幸蘭 被告彭○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蔣彥威
法官王鐵雄
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