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75號原告 謝郭仁 被告 黎淑惠
黎丞凱 (原名 謝凱丞 、黎丞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萬6,232元【計算式:306萬8,048元+151萬3,435元+31萬4,749元(即原告請求給付6臺兩黃金,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5年6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黃金牌價為每公斤139萬8,884元,及每臺兩為0.0375公斤換算,計算式為6臺兩黃金×0.0375公斤×1,398,
8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