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 高再旺 被告 余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0,000元,應繳裁判費113,816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正本於105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