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 陳建海 、 李明勳 被告 陳鴻毅 (原名 陳邵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夏媁萍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