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及3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69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年度簡字第15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40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