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成 李靜惠
李玟頤
李柏漢 相對人美商通用國際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人 馬遠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吳碧芬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清算人馬遠喬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裁定日期「民國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9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