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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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8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產業創新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5號原告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虔生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蔡嘉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劍非 律師被告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盧碧黛
劉穎俊 吳強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產業創新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3月14日下午3時20分為準備期日,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具狀提出其就103年5月6日修正施行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之1第2款所稱「情節重大」,訂定之「情節重大認定要點」全文,過院參辦,並逕寄影本予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