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0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欽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育程王欽官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