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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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7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董瓔慧
潘玫琳 即潘維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維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年息
1
35,506元
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
3.825%
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
0.3825%
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51%
113年4月21日起至113年7月15日止
0.3951%
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790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