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3號
聲請人 曾善美
被告 鄭鏡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8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善美為被告鄭鏡壟之未婚妻,其等為低收入戶,需要被告扶持家中所有開銷,願擔保新臺幣1萬元保證金,讓被告過年可以回家團聚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有多次通緝紀錄,且無法提出保證金,又前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查聲請人並非被告本人,亦非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依上揭規定,並無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適格,本件聲請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