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6號上訴人 賴宗杰
盧賴秋子 賴綉寬 賴萬財 兼訴訟代理人 賴萬發 上訴人 陳賴玉鳳
賴惠美子 賴林屘 賴志忠 賴宗沂 賴美容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李宜芳 陳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200元(4,756,000+4,756,000+4,495,000,再除以3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