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702號原告 古棟文 被告 蕭宏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108年度訴緝字第260號【即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依蓉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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