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法字第15號聲請人 張清琴 代理人 歐榮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太元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太元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使本法人業務運作順利,修正組織章程第6條、第12條、第16條,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太元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2條、第16條如附表所示部分,業經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太元寺102年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且該董監事會議紀錄亦經嘉義市政府予以備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太元寺102年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嘉義市東區區公所102年4月26日嘉市○區0000000000000號函影本在卷存查,且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第6條部分,並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