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美
邱秋鎮 被上訴人即原告伯爵雙星海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善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63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3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芳華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