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3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蓉
鍾玉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38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鍾玉婷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28日17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村00鄰00號住處,因故與前來拜訪其父親之吳佳蓉發生爭執,即手持畚斗揮舞要求吳佳蓉離開未果,2人竟各自基於傷害之故意,在該處相互拉扯,且鍾玉婷持畚斗(未扣案)毆打吳佳蓉,吳佳蓉持芭樂(未扣案)毆打鍾玉婷,吳佳蓉並將鍾玉婷壓制在地上繼續拉扯,造成鍾玉婷受有雙膝挫擦傷、右手中指挫擦傷及右臉擦傷之傷害;吳佳蓉受有左手腕及右肩表淺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吳佳蓉、鍾玉婷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佳蓉、鍾玉婷於本院審理中,均聲請撤回對對方之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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