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訴訟代理人 林晉嘉
鄧道隆 被告 黃柏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呂子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