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旺德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郁權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 律師
孟欣達 律師被告鑫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2,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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