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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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2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
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以上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經入監服刑,於民國95年1月18日執行完畢。其另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4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該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6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近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6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上訴字第2370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現在執行中)。
二、詎甲○○仍未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7月13日下午某時,在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巷○○弄○號之住處,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以此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7月13日下午5時12分許,因係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前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接受採尿,由警方將其尿液檢體送驗後,結果呈現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偵卷所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四)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於98年7月13日下午某時,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於前揭時、地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以此方式同時施用兩種毒品,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二)被告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偵卷所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上開受有期徒刑宣告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復曾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處分,猶未能戒除毒癮,而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尚乏禁絕毒害之決心,惟其近因另案所犯施用毒品罪遭判刑而尚未執行,且其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認犯行,頗有悔悟之心,暨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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