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家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3號聲請人甲○○
乙○○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丁○○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甲○○、乙○○聲明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聲請人甲○○、乙○○成年之日為止,按月給付扶養費各10,000元,因聲請人甲○○、乙○○分別為民國102年11月24日、000年0月00日生之人,故聲請人乙○○請求給付扶養費之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故依其二人聲明請求之標的價額各為430,000元(計算式:10,000×12×7+10,000×2=860,000元)、1,200,000元(計算式:10,000×12×10=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應分別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2,000元,合計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