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洪淑珮
林忠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0,492元,及其中60,140元部分,自民國98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505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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