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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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哲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7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哲菁│自民國9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8.88%│││236402││月30日起│││││元│││││├──┼───┼─────┼──────┼──────┼───────┤│002│新臺幣│葉哲菁│自民國9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27757││月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哲菁│自民國96年7│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36402││月30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2│新臺幣│葉哲菁│自民國97年5│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27757││月2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
新臺幣44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萬元整,利息分別按年利率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44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2年
10月30日,到期日為民國99年10月30日,詎料前開借款分別繳息至民國96年6月29日及民國97年4月1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戶籍謄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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