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傭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字第670號上訴人 黃淑旅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金漢 因請求給付傭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