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030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得以辨識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