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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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號再審原告 唐儷馨 再審被告 劉秀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國101年11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65,44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