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號再審原告 陳北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志嚴 等3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8,5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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