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 盧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翠雲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原告所出租如起訴書所示編號1號房屋面積約占全
全部房屋(即苗栗縣○○鎮○○街00號3樓房屋)面積之比例為何?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00號3樓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胡翠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