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債權人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債務人 吳維倫惠斯特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本金(新台幣)起息日(民國)編號本金(新台幣)起息日(民國)1102,500元109年9月1日797,879元110年3月1日2143,111元109年10月1日8101,593元110年4月1日3117,607元109年11月1日9150,739元110年5月1日4119,403元109年12月1日1079,277元110年6月1日5107,395元110年1月1日1170,709元110年7月1日699,401元110年2月1日1254,032元110年8月1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