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李摘 被告 王浩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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