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4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高千羚 債務人祥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美紅 債務人薛美紅債務人 張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