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261號債權人 林云樂 即 林靖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沛晴 、 吳燿林 、 萬柏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記載為吳燿林是否有誤(依卷內身份證
影本所示,似為「 吳耀林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㈡釋明請求聲明其中新臺幣30萬元部分,請求債務人連帶給
付之依據為何?(按債權人主張請求權依據為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惟依卷內借據所示吳耀林、萬柏暉似僅為一般保證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