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40號聲請人 蔡勝哲無敵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江育維 會計師相對人無敵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鄭雅之 為無敵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無敵影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鄭雅之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6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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