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46號原告 鄭水田 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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