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梁明珠 被告 蔡岳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嘉簡字第1182號(原起訴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0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