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理人 林育輝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 高培展高培燈 、被告 高玉娟 、被告 古秀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玉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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