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債權人青年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界方 非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建國 、 陳杰勝 、 田澤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徐建國、陳杰勝、田澤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