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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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

聲請人即債 黃良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務人

代理人 吳武軒 律師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冠翰

相對人即債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 債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23年2月出廠)乙輛、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0,431元、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544元、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存款1,519元,有債務人陳報狀、機車行照、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台灣人壽函文、富邦人壽陳報狀、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其中機車屬債務人生活代步所必需,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台灣人壽保單無保單解約金,無財產價值,不予變價分配;郵局存款544元,經查該帳戶內款項係身障補助、低收扶助等款項,債務人釋明該帳戶內款項為債務人生活所必需,陸續領取用以支付生活費用。又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第99條規定,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本院無從變價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0,431元、陽信銀行存款1,519元,合計21,95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余如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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