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請人 鐘曉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新國際商業銀行關東橋分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關東橋分行

110年4月16日

80,000元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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