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肆仟叁佰零貳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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