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乙○○、丙○○、戊○○○、己○○○間因本院97年聲字第1316號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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