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友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零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10,829元│民國107年11月1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7%│├──┼─────────┼─────────┼──────┼────────┤│002│19,056元│民國107年11月1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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