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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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302號聲請人壬○聲請人庚○○聲請人乙○○聲請人己○○聲請人戊○○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辛○○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已死亡者,應附除戶登記謄本)
(二)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繼承人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及受通知人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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