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484號、95年度毒偵字第2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業經該署檢察官依法以95年度毒偵字第28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驗餘淨重0.23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海洛因之白粉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23公克),有該局95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20018219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按,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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