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良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良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良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74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