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國小字第2號原告 王乃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104年度基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永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