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建字第5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當庭裁定命被告即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被告即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