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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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丁○○共同選任辯護人乙○○律師
丙○○律師上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林哲瑜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伊婕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