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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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債權人旭家名園二期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維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國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張國威尚欠管理費之催繳明細資料。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