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麗琴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22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麗琴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麗琴購入址設臺中市○○區○○巷○○弄00號之建築物後,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擅自僱請不知情之工人(成年人)於上址之建築物之屋頂、屋前、屋側為約210平方公尺之增建加蓋施工,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接報確認屬實後,於民國102年5月20日發函勒令劉麗琴停工,劉麗琴置之不理仍繼續施工。都發局復於同月28日寄發拆除通知,要求劉麗琴拆除上開增建之違章建築,並於同月29日寄發制止施工單,劉麗琴仍置之不理繼續施工。都發局於同年9月18日再前往上址勘查時,該建物已完成屋頂、屋前、屋側為約210平方公尺之增建加蓋施工。
二、證據:除補充證人 紀明邦 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102年5月29日違章建築制止施工單送達回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劉麗琴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被告僱用不知情成年工人,就經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而繼續興建至完成,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擅自增建本件違章建築,經臺中市政府先後勒令停工及制止施工,仍不從制止,繼續施工,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之執行,行為實有可議;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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