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940號債權人宗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蘇瑞英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宗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②債務人究為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蘇瑞英等
二人或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一人?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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